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八章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