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五十条 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