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七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