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