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