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在省、边区、地方,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