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第四章 支部 (17)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17) 第四章 支部 (17) 支部特别组织:在有党员一人或二人工作的企业中,这些党员得并入与该企业最接近的生产支部,或与邻近企业的党员共同组织支部。在任何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如手工业者,个别工人,家庭工作的工人,知识分子等等,按住处的地方为标准组织街道支部。如在农村支部中,有农村经济企业,如小的矿山,或某种农业工人,得按生产关系组织支部。 (16) 目录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