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第四章 支部 (16)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16) 第四章 支部 (16) 基本组织:党的基本组织是党的支部(工厂、矿山、作坊、商店、街道、农村、军队等)。所有在该地工作之党员,应一律加入支部。如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地方,得成立新的党支部组织,但须由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批准之。 第四章 目录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