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