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