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