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