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