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