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