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