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