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