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第六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