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