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财物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