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