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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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