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七章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