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港澳同胞回乡证持证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件应予以吊销。

吊销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并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