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决定是否立项。 派出机构的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立项的统筹指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