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