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受理机构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公告送达。

受理机构应当通过机关网站或者报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