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