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