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