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业务许可证;
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撤销任职资格;
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禁止进入保险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