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