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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处罚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六十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 第七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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