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一节 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一节 审理 第四十条 案件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不予处罚; 虽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需要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交由案件调查部门处理;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罚意见;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