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吊销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收缴业务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处罚机构的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