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六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处罚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