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如实、全面地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