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