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