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一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处罚 第一节 审理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从调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行为定性、证据采信、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审理。其中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案件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案件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