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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