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