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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