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或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