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