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