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