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