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中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