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 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 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 目录